保证合同(通用于保证人为个人及公司的等情形)--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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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保证担保合同(通用类)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

2、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 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保证人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债权人: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负责人: 通讯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主债权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

3、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

4、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下同)中具体约定。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和10.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以及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主债权发生的期间(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

5、保证责任。1.3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和10.2(3)条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第二条 保证责任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

6、证。2.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任一笔

7、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2.4 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根据第10.2(2)条及10.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2.5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

8、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仅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根据第10.2(2)条及10.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3.1 保证人具有民事

9、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3.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3.4保证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第四条保证人的义务4.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

10、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保证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4.2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情况(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的

11、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4.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4.4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

12、面通知债权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7)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经营、

13、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住所等联系方式(保证人为自然人的);(10)保证人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11)保证人发生重大股权变更;(12)保证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13)保证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14)保证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4.5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同意,在被担保债务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可能损害

14、债权人利益的任何权利或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享有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主张,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债权人。4.6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保证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将立即通知债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4.7保证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债权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4.8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及保证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

15、形式向债权人或债权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保证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债权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第五条 扣划约定5.1 保证人授权,债务人或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扣划保证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5.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编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合同编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5.

16、3 保证人清偿债务款项(包括保证人主动还款和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出口保理等业务项下,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3)保证人有多笔债务(包括保证人在其他合同下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有

17、权自行决定保证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债权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保证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4)个人贷款项下,债务抵偿顺序按主合同约定。5.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按债权人要求协助债权人办理。第六条 通知6.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

18、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6.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保证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证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

19、式送达于保证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6.3保证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保证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保证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第七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7.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保证人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债权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3)保证人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债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

20、允许债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4)保证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7.2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7.3在本合同第7.1条和第7.2条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进一步同意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保证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

21、者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保证人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第八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九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保证

22、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条 担保的主合同101 被担保的债务人为: 10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1)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名称: ;(2)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名称: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大写金额): ;(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名称: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币种): (大写金额): ,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

23、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两项之和:(1)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2)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保证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保证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本页以下无正文)保证人(公章/签字) 债权人(单位印章)法定

24、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保证人配偶声明书(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保证人的配偶。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共有人签字:保证合同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25、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 (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

26、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

27、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五、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

28、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保证合同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 “当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项”中约定。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

29、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四、地势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它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保证人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贷款人名称:身

30、份证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借款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 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1、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

32、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3、。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选择一种)。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34、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以下无合同正文,为合同签章部分)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地点: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保证合同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35、。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五、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六、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第26页,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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